提名準則
- 提名之體育總會必須為港協暨奧委會會員。
- 簽署之提名人必須為其體育總會的義務委員。
- 所有獲提名之運動員/隊伍/運動組合只可代表一個體育總會參選。
- 獲提名之運動員/隊伍/運動組合必須於選舉年度內曾經參加本港公開賽事或代表中國香港參加國際賽事,並取得優良成績。混合其他國家或地區奧委會隊伍/運動組合不可參加此選舉項目。
- 獲提名者所填報之比賽成績必須與其參選之組別相符。合資格運動員可提名多於一個項目。
- 僅參與運動隊伍及運動組合的提名者,不可以隊伍或運動組合成績提名個人項目。
- 提名表格內所列出之國際賽事,必須註明是否由其國際/亞洲單項體育聯會認可。
- 所有參選的運動員/隊伍/運動組合之成員必須持有香港身分證。